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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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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9日 作者: 点击: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甘肃省纪委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务和要求

第一条 主要任务

(一)受理对院内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规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汇总信访举报反映的学院中层干部、三级机构副科级干部、党员和院内有关部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院党委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反映省管干部问题的举报信件及相关材料。

(四)处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了解、核实。

(六)向院内有关职能部门转送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并督促办理。

第二条 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全面推进学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工作全局出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二)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信访举报,尊重客观事实,杜绝偏听偏信,冷静分析思考,如实反映情况。

(三)严格落实责任。承办人对所承担的信访举报工作负直接责任,监察室主任对信访举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信访举报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四)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秘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信访举报,不得超越职权,严禁以权谋私。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三条 来信的接受

接受的信访信件,由专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信件接受登记表》(附件1),拆封、审阅、甄别、分类。

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信件分送表》(附件2),送承办人签字备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信件,即收、即拆、即送、即办。

院领导转交信件,在信件首页右上方加注“领导收信”,送承办人签字备查,或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信件,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非纪检监察信访业务范围信访件记录单》(附件3),留存备查。按照“归口管理”规定,原信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非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举报材料转办单》(附件4),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拆封信件注意保存信封、邮票、邮戳、地址、信内材料及图片、U盘、光盘等附件的完整,不损坏、不遗漏、不废弃。信件拆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特快专递保留《邮件详情单》)顺序,在左上角整齐装订。

信件内若附有证件、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等,经学院纪委领导签字,如数登记退还,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寄信人无法联系的,实物暂由院纪委监察室保管,视情节再作处理,现金交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来访的接受

接访人员核对来访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来访材料。

接访人员接待来访人员,详细询问来访情况,仔细审阅来访材料,倾听来访人陈述,全面了解来访人基本情况和来访目的。

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初次来访,收取来访材料,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群众来访登记表》(附件5),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要紧急来访问题及时报告院纪委主要领导。

3个月内重复来访的不登记。

第五条 电话与网络举报的接受。学院纪委举报电话为:(0931)8798186,举报电话接听工作人员要仔细听取举报人陈述,耐心疏导举报人情绪,引导举报人依法依规反映问题。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及时将反映情况报告学院纪委领导。接听电话时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举报电话记录单》(附件6)。

纪委举报邮箱:lzhyjiwei@163.com;纪委举报微信公众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及时查看,及时导出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材料,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信件接受登记表》(附件1),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无实质内容的举报材料,不予下载。

第六条 信访举报填报。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须将信息及时填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报表。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受理范围重要的信访举报,及时报院纪委领导审示。情况紧急、易查易结的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院纪委初核初查,直至立案调查。信访举报涉及学院有关部门问题,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通过书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实名举报办理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办理、谁反馈”的原则。

经核实属实名举报的,详细登记举报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反映问题摘要等。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受理、按期调查核实、按期办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听取举报人意见和要求。承办人和相关承办人要对实名举报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上级转办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转办的信访举报问题或事项,及时办理反馈

(一)线索清楚、情节具体、性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线索清楚、可查性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

(三)多人联名、多次重复和涉及重要突发情况的检举控告;

(四)上级或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的信访举报问题;

(五)其他需院纪委处理反馈的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章 信访举报的回复与反馈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的回复与反馈

(一)实名举报的回复与反馈。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院纪委要明确告知举报人举报材料受理情况;告知后仍就原内容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信访举报办理结果反馈可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方式。院内其他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举报,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向院纪委监察室报送举报问题办理情况。

(二)匿名举报处理结果公布。事实清楚、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束后,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访举报办理时间与回复。信访举报办理结束的,由信访举报办理部门或单位给举报人出具书面材料,办理结果一般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回复。一般信访1个月内办结回复;情况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的,3个月内办结回复;提前承诺回复的,应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当年信访当年办结,因不可预见原因不能办结的可转下年度办结。

(四)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记录、整理信访举报有关材料,做好归卷、存档、备查工作。

(五)经查证办结的信访举报反映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在全院范围点名道姓通报。

(六)信访举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举报人有权要求受理部门或单位给予负责的答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被举报人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举报人有权对受理部门或单位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第六章 信访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若发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线索处置不规范、办理不及时、压件不办;遗失、隐匿、丢弃、擅自销毁信访举报信件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汇总分析信访举报情况

学院纪委不定期召集信访分析会,分析情况,全面掌握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信访信息。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及时报院党委、纪委领导阅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